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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03-3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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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刘毅)《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介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今年1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郜风涛说,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制定、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是完善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郜风涛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有6章48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制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划加强防御设施建设。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方面,要求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三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受灾人员及时转移、疏散。

  四是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方面,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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