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海参连锁专卖加盟合同
甲方:秦皇岛市海洋牧场增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南戴河
电话:0335-8889000
乙方:
地址: 合同编号:QHHS-2010-
电话: 签约地址:甲方公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秦皇海参专卖”经销加盟事宜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此履行下列条款及义务。
第一条:授权加盟事宜
1.1 甲方同意乙方在 省 市内开设秦皇海参 ,授权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内有效。
1.2 乙方应在加盟店正式开业前,将首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首批进货额不得少于 万元。可分批提货。
1.3乙方承诺年度进货任务额为 万元,考核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考核期过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度任务需重新签订。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提供乙方销售的产品需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并保证提供给乙方销售的产品规格、标准与甲方旗舰店销售的产品规格、标准一致。
2.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必须在营业前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及独立的营业执照,在任何时期均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2.3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定期派员工到甲方旗舰店内实习,培训期间应统一遵守甲方的店面管理制度。接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4 乙方不得超出授权区域销售,如甲方在乙方区域外发现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有权认定该批货物销售额归最终销售地加盟商所有。
2.5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获得甲方在指定销售地的加盟签约权。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续约请求,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三条:价格
3.1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及价格体系详见《合同附件一》, 《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供货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零售价为甲方旗舰店内的同期零售价格。
3.2 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对产品零售价格进行调整,但调整后产品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自营市场零售价格的20%,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3.3 乙方区域各加盟商的零售价格必须按照甲方根据当地市场制定的统一价格执行。如需要搞促销活动等,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协调各加盟店后统一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成本变动等因素调整供货价格,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定货、运输及付款方式
4.1 乙方在每次订货前,可填写甲方提供的专用订货单,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将所需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报送甲方,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通报订单是否有效。
4.2 乙方得到甲方订单有效确认后,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自收到乙方足额定购货款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需产品发出。
4.3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立即检查产品质量和核对所收货物与订单是否一致,并于当日及时反馈给甲方,如在当日无反馈,甲方则认为乙方对此次交易无异议,逾期乙方提出的异议甲方不予负责。如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应在当日及时(12小时内)通知甲方,在甲方同意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异议部分的产品发回甲方所在地,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正式验收,不再负责调换。
4.4 乙方可以自行到甲方所在地提货,如需要甲方代办托运,由此产生的甲方所在地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的运输费及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对货物进行保险,发生货损、丢货等损失时,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运输单位提货时应及时验货,如发现问题应直接与运输单位交涉,离开提货地点后发现的货损、丢货等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4.5 甲方在产品发送过程中可能导致货物有少量损耗(如:盐渍海参、淡干海参水份蒸发等),此类问题甲方只能尽量将损耗减到最低(发货数量的1%以内),其中盐渍海参如乙方不能到甲方所在地提货,乙方将以甲方认定的发货数量为准。
第五条:奖励
5.1 其它奖励政策及具体广告支持形式见甲方《经销商扶持政策》。
第六条:声 明
6.1 乙方在指定销售地需依法经营,除因产品质量引起(因乙方保管或储存不当所导致的产品变质的原因除外)的纠纷或损益外,其他的一切纠纷或损益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2 如甲方提供给乙方销售的产品规格、标准与甲方在旗舰店销售的产品规格、标准一致,则双方视同该货品符合供货标准及要求。
6.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首批定货款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始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加盟商资格。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合同(共3页)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外,如甲、乙双方另议有补充协议,则该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条款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所列条款为准。
甲 方:秦皇岛市海洋牧场增养殖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开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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